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再思考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再思考 摘 要 沉默权的确立是符合国际条约和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
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但是“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等于“沉默权”,在我国土壤中将“沉默权”确立为一项法律权利,仍然任重而道远
文章阐述了对“沉默权”的起源及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 沉默权 思考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黄树标,法学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44-02 世界上一些国际公约都对沉默权做出了规定,1966 年联合国第21 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由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长期缺失,致使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多发
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禁强迫自证其罪”引发关注,被认为是中国刑诉法立法的一大进步
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的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愿供述的权利,也有缄默不语的权利,即说与不说及说什么的自由,它是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沉默权符合宪法精神,顺应世界先进法制思想潮流,我们有进一步讨论和透析有关理论
一、 沉默权的起源和涵义 所谓“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或法院进行审判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和不受他人强迫供述之权利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备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它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在 17 世纪,英国就已经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而美国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