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国监合同字第 号建设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签订日期 2025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 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筑面积:4、总 投 资:5、建筑规模: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本合同标准条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在实施工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 2025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2025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住所: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9 号设计及研发中心大楼 6 楼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本合同签订于:2025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