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XXX 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 XX 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广东智软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问题提示:软件用户能否在其与软件设计者共有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
【要点提示】 软件用户与软件设计者合作开发一套系统软件并成为该软件的合法共有人后,有权在该软件的基础上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后续开发
若由原始设计者垄断后续开发,对软件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促进科技的进展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174 号(2025 年 2 月 28日) 【案情】 原告:广东智软电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软公司)
被告: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保公司)
原告诉称:1998 年 6 月,原告开始开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软件
原告的总经理王太权带领两公司技术人员数十人,耗时近两年时间,于 2000 年 4 月开发出《智软保险业务管理系统 V2
0》并推向市场
2000 年 8 月,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著作权证书,原告自 2001 年 1 月 10 日起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
2001 年10 月,原参加该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朱东海、赵启铭、万青、胡泽平等四人相继以各种理由离开公司,并在 2001 年底注册成立了被告公司
被告也是以保险业务软件开发和销售为主业,其客户对象主要为他们在原告工作时所认识的客户,也即原告的主要客户
《智软保险业务管理系统 V2
0》自开发成功后在国内外颇具影响,先后有多家保险公司购买和应用该套软件,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泰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公司)、永安保险公司等,产品性能获得用户的一致好评
原告也将该软件系统作为公司的主打产品,公司的主要利润收益也来自于该套软件的销售与升级
该套软件是保险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自被告成立后,赵启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