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25]87 号)2025-04-22 下午 04:35:30 来源: 点击数:739粤建管字[2025]87 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有序开展,现将《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建设厅二 00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活动秩序,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环境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检测是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笨、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测试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检测手段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确认工作,考核具体工作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厅核准。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第二章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第五条 环境检测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等检测手段; (四)环境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写人和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及专职检测人员总数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应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固定试验场地。 第六条 环境检测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承担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的检测项目。 第七条 各级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