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与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得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纳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与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与第十四条“要约就是希望与她人订立合同得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她们之间为要约关系。案例具体分析: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得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纳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得勘察、设计、采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得,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与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得批准为前提。2、开达公司就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与第十四条“要约就是希望与她人订立合同得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与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得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得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与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