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监管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保证公司分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资产的完整性,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由本公司投资的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了法律规范分公司帐务处理,提高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本公司(即公司本部,以下称为“总公司”)统一了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分公司报表的及时反馈,以便总公司掌握各分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在当地银行只能开设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两个帐户,不允许开设其他帐户
同时总公司加强银行印鉴的管理,分公司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由分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财务掌管
基本帐户仅作总公司拨款的存入和分公司的费用支取之用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支出实行每月请款制度,不允许直接动用货款开支
每月 25 日,分公司将当月的费用开支和下月的支出计划分别填写“存款与现金日报表”和“请款单”,传真至总公司
总公司审核批准后,直接将款项划拔到分公司的基本帐户上
一般帐户用以分公司货款的收集和划归总公司之用,所有货款必须全部入此帐户
分公司只有货款存入和划转总公司的权限,而没有支取货款的权限
分公司每月应及时将货款汇回总公司
第五条 对于分公司的费用报销,总公司实行单笔和总额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控制
招待费:单次招待费超过 150 元或月累计招待费超过 1000元,必须报总公司分管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开支
办公用品:单次购买办公用品超过 100 元,必须报总公司分管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列支
第六条 对分公司发货控制及帐款管理的规定1、分公司给客户的付款方式有三种:款到发货、货到款清和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