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在理先“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正方一辩陈恒瑞问候在场各位。“独在异乡惟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正方二辩徐昕瞳问候在场各位“问世间情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许” 正方三辩聂利文问候在场各位“人生自古谁无死,流取丹心照汗青” 正方四辩于鸿涛代表公路学院外联部问候在场各位。今日我们的观点是情在理先【全体鞠躬】一辩稿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日我方的观点是:情在理先. 我方认为“理”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规律,是理性的认识,而“情”是因感知外界事物引起的感情,情绪。在今日的辩论中,我方绝不否认理的重要,但对方同样不能否认,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必定是情理并重的.二者不能有任何的偏颇或缺失.既然本次辩论是站在情理并重的立场上讨论情与理的问题,那么绝对的情或者绝对的理都是没有讨论价值的.下面将由我来阐述我方观第一,在思考顺序上,情是理产生的基础.大家都知道一句话"合情合理"可见一件正确的事 必定要经过情理这双重标准的考验.我方认为,情是指感情,理则是规则,道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 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单个社会个体的价值观,社会整体的运行法则,都是应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试想,如多不先感受沙尘暴的肆虐,何来健全的环保制度?假如不先体会战争的残酷,何来全世界对和平虔诚的呼唤? 由此可以看出,情是理产生必不可少的基础.第二,在逻辑顺序上,人们对事物认知的顺序是情在理先的.我们在推断某一具体事物时,首先是以个人的情感来感知这个事物,然后才从社会规则角度来衡量分析的.可以说,我们认知事物的顺序都是先从个人情感角度再从社会情感的角度定位事 情的.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顺序是情在理先的. 第三,情是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我方开篇已经指出,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情让世界变的丰富多彩,理让世界变的秩序井然.情是理的出发点。情是理的最终归宿, 现在社会上最重要的理就是法律,法律是理的最高表现形式,那么法律又是如何来的?不是全国人大代表听取民情反映民意的结果吗?人们对父母有孝顺之情,于是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人们对私有财产有保护之情,于是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对国家对社会有热爱之情,于是我们从小学就被教导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难道这些都是巧合?不!因为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们的感情,而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维护人们的民意民情。也就是情是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