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的规定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4 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问题:该条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权,其他人对房屋有无出租权
非房屋所权人出租房屋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 51 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
《合同法》第 228 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 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该法实行禁止性方式,规定了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以以上房屋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该法是建设部发布的行政规章
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以上述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三、第 7 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