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甲 方(转让方): 乙 方(受让方): 【本合同由盈科律师讨论院 祁树波 律师提供】甲方(转让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代码证:乙方(受让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代码证:【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开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甲方拟将名下合法持有的探矿权(证号为: ),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依法转让给乙方,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向乙方披露了该项探矿权的有关信息和资料;2
乙方基于真实受让之目的,对甲方提供的该项探矿权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受让该项探矿权;3
甲乙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共同确认现时已具备了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
【律师提示】:鉴于条款涉及合同签订的背景、基础、条件等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探矿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现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概念释义本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概念,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共同的书面解释,其内涵和外延以本合同释义为准
探矿权: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依法享有、以探矿权证号为标志,并用于本次合同目的的矿产探查权
合同目的:乙方依法取得甲方享有的探矿权并完成权利登记手续,甲方依法获得与探矿权相对应的支付价款,使本合同得以全面、恰当履行
不可抗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签约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却无法避开的事件,该等事件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罢工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情势变更:由于履行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签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