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行为法律规范“十要”、“十不准”一、“十要” 1.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对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展,积极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动素养教育; 2.要尊重学生,对学生的教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坚持家访制度; 3.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坚持德育为主、五育并举; 4.要举止高雅,着装干净,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待人诚恳和气,不穿戴与老师身份不相称的服饰; 5.要重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课后指导; 6.要加强学习,钻研大纲,熟悉教材,仔细备课; 7.要用先进的理念、方法组织教学,坚持老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的三为主原则; 8.要自尊自重,老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不嫉贤妒能; 9.要关怀时事,学习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10.要努力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不断更新观念,提高学识水平,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十不准” 1.不准违反《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 2.不准讽刺挖苦学生、卑视后进生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驱逐后进生转学; 4.不准向学校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5.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家长借钱借物; 6.不准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组织的各种活动; 7.不准让学生购买教育部门审定之外的复习资料、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 8.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9.不准动辄让学生家长到校并训斥家长; 10.不准有偿为自己所教学生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