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法律规范》 (J GJ 4—620 0 5 简称“用电法律规范")05 年 4 月 1 5 日发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该法律规范作为行业标准明确规定有 2 5 条为强制性条文
“用电法律规范” 修订补充了施工现场专用供电系统应采纳得三项技术原则;术语代号;用电工程验收规定;明确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 、绝缘线等颜色.并在总则中首次明确把市政基础设施列于法律规范适用范围
从安全角度讲“用电法律规范"从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接地与防雷;配电室及自备电源;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 电动建筑机械与手持式电动工具; 照明与用电管理等八个方面明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与操作程序, 从而使施工用电管理与监理监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通过反复学习“用电法律规范”与现场监理实践
笔者认为作为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之一得监理,应着重从仔细监督强条得执行与掌控重点部位两方面上下功夫
常用得主要强制性条文∶1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得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得 22 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纳三级配电系统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2)采纳 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得接零保护系统)
3)采纳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末级开关箱与上一级配电箱或总配电箱加防漏电保护器)
(1、0、3)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 经相关部门得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得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