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法律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进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进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 第七条 提倡和鼓舞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服务。 第八条每年 3 月 5 日为昆明市志愿服务日。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 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在同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组织、指导、协调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沟通与合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行业性志愿者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 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 (二)(二) 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把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质量作为表彰志愿者和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