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等填写说明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 2 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 3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第 2(、第 3)栏国别内容与第 12 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 4 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 5 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 6 栏:唛头及包装号。 根据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 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 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 (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 HS 编码,如“W”42.02。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 “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 HS 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 HS 品目号。 (b)加拿大,填“F”。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填“Y”,后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Y”48%。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 50%。 (d)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留空。原产地标准:原产成分的价值不少于该产品工厂成本价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