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别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实行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5]306号):“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实行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注:(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三、《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5]11 号):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 306 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纳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