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制品的定性讨论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制品的定性讨论 本文案例启示:非法经营罪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应做限制解释,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另外,涉案数额仅是决定非法经营罪罪轻罪重的依据之一,而不能决定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2025 年 7 月至 2025 年 5 月,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发现化工市场上工业萘供不应求,于是伙同该公司技术员肖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工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新的生产装置,大量生产工业萘产品并对外销售。2025 年 5 月 20 日安监局在一次排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工业萘涉案价值近千万元,于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第 1 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李某、肖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该化工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已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非危险化学品,至案发时仍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截至案发共对外出售工业萘 810 多吨,价值人民币 1200 多万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将李某、肖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司法实务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非法经营罪是设置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里,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2025 年 5 月 20 日行政机关移交该案时依据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第 1 项,该条文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