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1 号发布的《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自有自管房屋(以下简称自管房)、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简称直管房)及私有房屋的租赁
第三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房屋所有权清楚无纠纷; 2
房屋结构必须安全可靠; 3
符合治安、卫生条件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作职工住宅除外),均需由产权人(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申报租赁价格,并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持下列证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证件
居民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外地单位租用私有房屋,还须提交主管部门申请租赁房屋的文件
房屋租赁登记表
房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分级管理
一、区属以下单位自管房屋、私房(不包括单位租私房)出租,由出租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二、区属以上单位自管房出租及单位租用私房,由出租方或承租方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第八条 《房屋租赁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九条 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