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案例: 1 9 97 年 1 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与花园 4 号楼 29E 室复式房屋一套
同年1 0 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得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与花园得原物业管理人与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
1 9 9 8年 1 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 4
26 7米×2
286米×1
219 米、上口面积 9
754 平方米、占地面积 8
826 平方米,自重 3 6 2
8 公斤,可容水 4 160.5 公斤得浴缸,欲安装在2 9 E室得跃层
与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得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
2000 年4月,三与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与花园得管理人
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
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
1 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得阻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
200 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
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得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得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得浴缸搬离
同年 1 2月 1 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与花园4号楼 29 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得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就是案件得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就是值得我们讨论得、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二,被告物业公司就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得阐述一下我自己得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得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就是一个排她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她人干涉其权利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