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望各单位仔细学习该实施细则,做好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 6、国际金融组织确认的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及相关备忘录; 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法律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8、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交通部补助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省审批设计文件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重要二级干线公路,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其它公路项目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竣工验收阶段”相应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批准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