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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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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浅谈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 摘 要 “小悦悦”、“贵州毕节儿童”等事件折射出我国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公约精神的落实以及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上存在的欠缺。对此类事件的反思,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处“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关键词 儿童权益 最大利益原则 人格尊严 非卑视 参加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4-271-02 儿童,在国际法中一般指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儿童时代应该是欢乐学习,单纯生活,健康成长的阶段,但是,对于许多儿童来说,童年的现实却与此大不相同。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 2 岁零 4 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贵州毕节市,5 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街头垃圾箱内,当地警方调查后表示,5 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深度反思该事件背后所呈现的国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怎样将孩子安全做到最好,从而避开悲剧的此次重现?我认为,对于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儿童因缺少看护而意外死亡的事件,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处”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应该使该公约条例具体化并在我国真正得以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于 1989 年 11 月 20 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外还有不少条款与儿童权利有密切联系。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 我国之前也热情的参加了公约的起草,并于 1990 年 8 月 29 日签署,1992 年 3 月 2 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 25 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 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 6 条所规定的义务。该公约 1992 年 4 月 2 日对中国生效。我国至今已出台多部法律法律规范予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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