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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路监理存在的误区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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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路监理存在的误区及解决措施浅谈我国公路监理存在的误区及解决措施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公路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及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误区,讨论了相关部门开展公路监理工作应该遵循的相关原则与具体的监理方法,希望能够对公路监理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公路监理;误区;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监理行业从无到有的进展进程,我们发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日,现有公路工程监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竞争环境,开始制约着行业的进展。因此,我们要不断的找出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解决,建立一支稳定的监理队伍,为公司的长远进展储备人才,这样企业进展才有后劲,才能经受起激烈市场竞争冲击。 一、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误区 (一)现行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虽然有力地保证了公路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进展,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监理责任不明确。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重大的施工安全事故,均主张监理应对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要监理这方面承担责任,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应该对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现有的法律对监理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并无任何具体的规定,且国内外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类条款。其次,缺乏真正全面明确监理制度的法律文件。尽管国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却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使工程监理只能在施工质量方面进行管理;尽管《招投标法》从理论上界定了强制监理的法律范围,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许多不法律规范行为,在市场里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也层出不穷。 (二)委托代理权责混乱 业主与监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业主是委托方,根据国际通行 FIDIC 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既然已经委托了监理工程师,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业主的意见和决策都应该首先传达给监理,由监理去与施工方进行交涉,业主的职责则是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对监理进行管理。但是在我国目前公路建设实践中这种委托代理权责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存在一些业主干预监理工作,不通过监理直接与工程施工方进行沟通,造成工程施工方与监理信息沟通不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另外很多业主仅在施工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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