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进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进展。本文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总结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从中揭示出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 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有相关端倪。商朝《商君书?靳令》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商君书?弱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1]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仅是停留在伦理标准的层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则是典型的舶来品。在古代德国,强制交易对方以 “Mit Treu und Glauben”(诚实信用)为哲辞立誓,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最终诚实信用的哲辞被转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作为法律规范形态,有对外在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会为确保民事行为能够被当事人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而确立法律规范;有对内在行为的法律规范,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内心能过认同其对外在行为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和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我们现在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继受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学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从日本民法典中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而创立的,故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间接源自德国。 1.外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诚信”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被大量使用。据统计,其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有 38 处,在《法典》中有 117 处,在《学说汇纂》中有 462 处。罗马法规定,若当事人因契约发生纠纷,审判官可以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而据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