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矿山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5)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5-12-19 生效日期:2025-12-19 (2000 年 4 月 29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7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5 年 12月 1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进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进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 第八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进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业开发总量,优化矿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