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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 年 9 月 25 日海南省信息化条例(2025 年 9 月 25 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化进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信息产业进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猎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财政、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应当推行信息主管制度,设立由单位负责人兼任的首席信息主管,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进展考核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信息化进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舞和支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