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法律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法律规范》、《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得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与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燃气电站,就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或液化天然气(L NG)作为燃料生产电能得发电企业
天然气系统,就是指燃气电站产权边界内发电生产用得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过滤、调压、调温、输送、计量、贮存、放散、控制及其她(紧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燃气发电企业就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法律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四条 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得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得设计深度要求与标准法律规范中得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进入燃气电站得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 17 8 2 0)中得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法律规范》(G B 50251)等国家与行业标准中得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得要求
第六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得设计与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 50 1 83)得规定
第七条 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得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得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护栏;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她建、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