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XX]1号XX市规划局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XX〕12号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XX〕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规划环节通知抄送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市政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安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电力公司,市民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港航局,民航重庆安监办,民航重庆空管分局,重庆机场集团
XX市规划局办公室20XX年1月18日印发校核:何宇(共印80份)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XX市城乡规划条例》、《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X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第1页共11页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主XX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局及其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