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25 修订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法律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得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得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第三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批准得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得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得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得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得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得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六条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得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得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得情况说明。(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得应同时报送。(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拟定场址或线路图件 2 份,图件加盖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材料得审查程序。(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得,出具同意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得,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得材料并出具退件通知单。(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得,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