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 石材有限公司与ⅩⅩ证券公司融资顾问协议书甲方:ⅩⅩ石材有限公司乙方: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融资顾问,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顾问工作内容: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要求和综合情况,帮助甲方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合法文件资料,全力支持、配合乙方融资顾问工作。二、融资顾问费用: 1、融资顾问费用核算:甲方按实际融资额的 2%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用; 2、融资顾问费的支付:甲方融资款到账次日将融资顾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账户户名: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深圳银行帐号:4000017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有未阐明之其他事项,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决定;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ⅩⅩ石材有限公司与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