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劳动合同综合性劳动合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