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面清单:第十条 [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2)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2、实行银行存管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3、各类线下 P2P 或被禁止经营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4、需要备案P2P 平台的网站要到电信部门备案,否则不能经营。另外,《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进展。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法律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