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豪才:中国法治要软硬并举罗豪才:中国法治要软硬并举 本期客座总编辑: 罗豪才教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导,中国人权讨论会会长。曾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副校长等职。是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开创者之一。 罗豪才,原全国政协副主席,著名法学家,国内“软法”讨论首倡者,其成立的北大软法讨论中心在国内外享有盛名,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的推动意义。近日,本刊记者在参加一次法学论坛上有幸采访了罗教授,他提出:“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我们既要深化总结硬法运作的实践,又要特别注重总结软法运作的实践,坚持理论创新,并重视借鉴国外、境外的经验。” 《检察风云》:罗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本刊采访。我们知道,正是由于您的提倡,才使得“软法”这一概念在法学界受到了关注,2025 年成立的北大软法讨论中心,更是标志了我国对软法讨论的全面关注。那么,软法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意义是什么? 罗豪才教授:上海市检察院的《检察风云》关注到了这一问题,这很好。我认为,无论是检察院也好、法院也好,都应该对软法有所讨论,这对推动我国法治进展大有裨益。法不应仅仅局限于“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法律规范”。我们把那些具有“命令――服从”行为模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称之为“硬法”。而那些同样体现公共意志,但无需运用国家强制力而主要靠社会强制或自律机制保证实施的法律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软法”,软法也同样属于法的范畴。硬法与软法同为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二者在法律逻辑上错综复杂,在法律功能上优势互补,在法律法律规范上相互转化,它们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关系。目前在我国的公域之治里也一直在实践着这样一种“软硬并举”的混合法治理结构,这在相当程度上彰显了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受传统国家法观浸染日久,不自觉地容易形成一种认知倾向:法律是通过建立“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促使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具有强制性。因此,但凡社会秩序发生问题时,我们就会追问国家法律是否健全,是否贯彻落到实处,而这些法律实效都是建立在制裁性法律后果的设定和实施上。但是,法律法律规范并不都内含这样的结构,比如我们的宪法和其他一些立法关于国家任务等的一般性规定就仅是提供指示性、引导性或者评价性的信息,而不给出任何具体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