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民营资本开放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放宽创业投资人员范围
允许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 符合出资条件的合法投资主体参加投资组建各类企业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放宽前置审批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例行的前置审批外,区级 部门自行规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创业主体暂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前置审批,而急需证照的,可先行发给筹备期营业执照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对与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存在投资 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统称或简称
放宽经营范围
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时,除涉及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及建设 项目环境评价行业外,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实行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放宽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 报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兴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
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 10%,即可先行登记注册,三年内全部到位
放宽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注册资本限制,3 万元即可申办公司,允许货币出资低于 30%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提 交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无需再提交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允许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用自有或租赁的住房兼作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