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摘要】融资租赁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本文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差异以及各自的处理方法,使读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融资租赁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等初始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例题:2025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上规定租赁的标的物为生产设备,租赁期为 2025 年 12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自租赁期开始后,甲公司每半年支付乙公司租金 50 万元,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 10%,甲公司的担保余值为 5000 元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当天甲公司确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 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 25%,生产设备公允价值为 260 万元
期初会计上的处理:最低租赁付款额:500 000×6+5000=3 005 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500 000×(P/A,5%,6)+5000×(P/F, 5%,6)=2 541 581 (元)比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2 541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