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法律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第一条 案件范围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
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
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法律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仔细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批阅,商定审核意见
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 5 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 3 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别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