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官制度的产生与进展 (一)西方文官制度的含义 文官,也称公务员,译自英文 Civil Servant(单称)或 Civil Service(群体总称),在美国还被成为“政府雇员”,即英文 Government Employee,一般是指经过公开考试被政府择优录用,在中央及地方行政机构中长期固定地担任文职工作并具有一定等级的工作人员
在不同国家里,文官的概念各有其特定的范围
通观各国文官制度,其范围大体可归纳为以下 3 种类型: 第一是小范围的,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如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属于这种类型
其中尤以英国最为典型
根据英国有关法律规定,文官就是指在中央政府中除“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即上自常务次官,下指清洁工
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议员、首相、部长、国务大臣、政务次官、政治秘书和专门委员会等政务官以及法官、军人等不包括在文官范围之内
第二是中范围的,指中央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
美国、加拿大等国属于这种类型
美国文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划分
广义的划分是指与军人相区别的所有政府雇员
包括总统、州长、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务官和行政部门的所有文职人员,而立法部门的议员及国会雇佣的职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及法院其它工作人员、军队的军官及文职人员等不包括在文官范围之内
狭义的划分仅指除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高级官员以外的政府行政部门的文职人员,即职业文官
但其范围比英国的常任文官所包括的人员更广泛,还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政府经营的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三是大范围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法国和日本等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在法国,文官指国家机关的全体人员
在日本,把公务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