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抗辩权的理解与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2010年7月7日,周x(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成交总金额为268672元,周x应于2010年7月7日支付房款255238元,余款13434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某公司应在2011年7月3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周x,如逾期交房超过30日而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xx公司应当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周某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⑵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及面积差异退补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大修基金、税费)、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
合同签订后,周x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房款和房屋专项维修金
2012年11月20日,某公司通知原告周x去接房
2014年3月12日,周x向被告xx公司交付了余款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xx(亦为某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长)及股东李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某市长寿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1年5月,xx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后某小区建设工程停工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