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一〉简要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国办发[2025]21 号、川办发[2025]25 号文件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33 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8 周岁;夫妻双方曾经有过生育行为,但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现存子女是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现存子女包括抱养、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再婚夫妻的子女应合并计算) 3、奖励金额:目前每人每年可领取 720 元。具体解释:关于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 1933 年 1 月 1 日后,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前 12 月 31 日前男年满 60 周岁的,女满 58 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1、1980 年 8 月 31 日以前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 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 2、1980 年 9 月 1 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