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随着上市公司被“掏空”以及造假问题的接连曝光,如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有关公司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来法律规范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规定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对公司收益的有效分配。为了改变现行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局面 ,2001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后,有关我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取舍和兼容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我认为,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监督制度的建设不能简单的抄袭和糅合外国的制度模式,而是更应该立足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本着从国情出发、联系实际的原则,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督制度完善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上市公司设立监督制度的原因 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出资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失去了控制权,只享有股东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权独立支配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现代公司透过其组织形态,依靠证券公开转让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从数万人手中筹集资本,然后交由公司的组织机构统一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份公司与诸如合伙、独资这类古典企业相比,所有权对公司运行的直接影响呈弱化趋势,尤其是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几乎没有控制权和支配权。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壮大和经营的复杂,公司必须配备专业人士才能进行有效管理,于是有出现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不可避开地会导致一种现象,即大部分的股东若想参加管理,则其成本将会很高。股东要维护利益的必要条件,并非股东本身去做积极的参加,他们只要不让管理者将纯收益做不公平的安排即可。”[于是公司交由执行董事和经理来管理,一方面股东要求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得到有效的利用,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总是设法监控和制衡公司管理者的不适当行为;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经营者为了实现公司的管理目标,必须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股东也希望管理者的才能、智慧得以充分发挥。为了在制衡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利和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各国公司法均设立了公司治理制度。尤其针对上市公司,各国立法更是强调建立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机制。股东个人和股东大会本应成为监督董事会的天然主体,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