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论刑事案件中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 摘 要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对民办大学法律地位的认定有失合法、合理。“特别”民办大学与普通民办大学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刑事案件中其管理人员的身份应根据具体职务区别对待,不应一概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 关键词 “特别”民办大学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作者简介:高华,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硕士学位;张屠思尊,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11-02 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大学有了公办大学和民办大学之分,司法实践中公办大学和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也已明确。但目前还有一类处于中间状态的大学,虽是民办大学,但由于其资产来源及组建的特别性,又同时被认定为事业单位。因此,这类“特别”民办大学的管理人员在涉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时,身份的认定存在争议。若直接将其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是否合法合理? 一、“特别”民办大学的性质 本文所论述的是一类处于中间状态的“特别”民办大学。如浙江某民办大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成立并经国家教育部首批批准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高校之一,被认定为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开办的事业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后根据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将浙江省另几所公办院校联合组并入该校,但未改变其民办大学的性质及运行模式。 以该民办大学为例,“特别”民办大学相对于普通民办大学的异同点主要在于:(1)普通民办大学由私人或私立机构设立开办;该“特别”民办大学由政协办公厅开办,并由省政协的领导人担任学校董事长。(2)普通民办大学主要由民间资本所维持经营,主要经费来源仰赖学费、捐款、募款等资金;该“特别”民办大学的主要资产由原有的几所公办院校无偿划拨组成,原有几所公办院校的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至该学校。(3)大部分民办大学都受到国家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虽然各个学校得到的财政补贴数额不尽相同;该“特别”民办大学也接受国家财政补贴;(4)普通民办大学多为董事会运作模式,该“特别”民办大学也实行董事会运作模式。 尽管此类“特别”民办大学在实践中与普通民办大学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大区别,但法律并未对此类特别的民办大学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大学应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