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抗制与职权制论对抗制与职权制 摘 要 对抗制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争论双方于居中审判的法官或者陪审团前表明自己观点,并由其做出其认为符合事实公正的裁决的一种诉讼模式
这种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则表现为控辩双方的对立,只要当最有说服力的一方能让法官或者陪审团员们信任其对案件的论点即是真相时,正义就被认为得到了伸张
职权制则是指法庭积极参加案件事实的调查的一种诉讼模式,多被运用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
关键词 职权制 诉讼模式 对抗制 作者简介:钱俊,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4-111-02 本文将先从以下几方面列举两者的区别以作进一步的阐释
一、刑事诉讼程序 职权制的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由公务人员进行证据的收集并决定是否提起指控
检察官可以自行展开侦查或者要求警方进行侦查,并可以就案件处理方式提出指示并划定优先侦查的范围
有些职权制体系中,法官也可以展开侦查或者对整个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通常在卷面上开展,预审法官全面审查案卷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到审判阶段
同时预审法官在证据的收集以及证人的询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某些职权制体系中,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案子都要有充分证据才能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法官或检察官在是否提起指控上有着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都将被记录在案并在审判中平等地向控诉双方开放
庭审的主要职能是将证据呈现给审判法官或者陪审团,并让律师可以公开陈述自己的辩论意见
即使在职权制中没有交叉询问,证人仍将受到询问并有可能受到质疑
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中只有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
侦查阶段控方的证据由警方搜集,辩方的证据则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律师收集
在职权制审查起诉阶段中对证据的评估则被留到了审判的法庭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