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 李颖 自由心证是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推断的结果。证据是形成内心确信的客观基础。法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推断,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推断。 一、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具有现实基础 由于我国没有完备的证据规则和相关制度的支持,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推断,因为法律事实的形成离不开法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法官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评判时其生活经验、价值推断、司法理念等因素均会对法律事实的形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开地包含着心证过程,因此自由心证是审判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要。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 1,甚至中国法官享有比自由心证更大的自由,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证据规定》第 64 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推断,并公开推断的理由和结果。”借鉴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成分,是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有益尝试,为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奠定基础。 (一)自由心证制度是弥补法律空白,解释弹性条款的客观要求 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无法预先将所有关于证据推断的标准和规则制定下来,并且随着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现有法律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进展变化,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只能依靠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弥补法律空白。正如立法者波尔塔利斯所谈到的:“裁判官面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必定的,在这种场合,应允许裁判官有根据正义、良知的睿智光辉补充法律的权能。”2 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原则指导下,我国实体法中存在大量概括性、不确定的条文,对于弹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需要法官运用其智慧和主观能动性对这些模糊意思探寻一种最适合的解释,留给法官心证的空间。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必须借助法官的良知、理性、经验、智慧来弥合现实法律漏洞,解释不确定、不具体的法律条文,衡平严格执法导致的不正义,而自由心证并不生硬地照搬现成的法律条文,以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自由推断证据的取舍和价值,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