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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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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通说对此持否定意见。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即便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亦无法得到支持。常见者,如“一房二卖”中,房屋已由后买受人善意取得,而前手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抑或是,某单位起诉要求学生继续履行《定向培养协议》,此时该协议因具有人身依赖性而不适宜继续履行。此时,若守约方经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请、仍要求履行合同,违约方亦无权解除合同,则大量的合同因此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是否允许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司法实践对此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支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限制条件?指引并不明确。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总结如下:一、司法实践:法院如何支持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一)原则上,违约方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享有合同解除权。通说认为,除不可抗力情形外,现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并未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1]司法实践中,对此亦持一致意见。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8号华光小原光学材料(襄阳)有限公司与上海锗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解除权,是指守约方对违约方的解除权。由于上海锗业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华光小原不享有违约解除权。”再如,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9号罗剑平与黄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实施主体是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该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守约方在本案中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涉案合同不能解除,应当继续履行。”(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然而,如前所述,该条款不能为违约方解除合同提供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合同僵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成为法院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最主要依据。[2]此观点的最初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旨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1130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海南天富鹅业有限公司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进行评述时,亦明确指出:'对不能实际履行的合同,违约方在诉讼中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亦是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如履行合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主要理由为:“一是,既然合同被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解除。故此种情况下,由违约方还是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无实质差别,承认违约方有解除权,并不会对违约方造成实质损害。二是,不能实际履行时,由违约方行使解除权,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解脱,是一种优化市场资源的及时处理方式,此也符合合同法设立解除制度的追求效率之目的。”(三)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需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可以看到,前述两个最高院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都认可了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基于“合同严守”之原则,实践中法院亦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请,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定。概而言之,大体需要符合如下三个要件:1.违约方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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