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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及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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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及改革对策试析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及改革对策 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对追求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程序正义最后一道围墙,其作用不言而喻。但现存审判监督程序有诸多不足之处,亟须改进方能真正实现程序公正,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 缺陷 程序公正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社会重要性 作为一项对已生效裁判实施救济的特别程序,支撑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为“实事求是原则”,设立审判监督程序以体现出“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的诉讼目标,最大限度达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当前司法机关为大众诟病的原因为,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结果的不满,冤案、错案时有发生,这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社会秩序易陷入混乱。因此,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尤为重要。这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贯彻实事求是的诉讼理论;有利于加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发挥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缺陷 (一)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要件不法律规范 1. 启动程序的主体规定不当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为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以 及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刑诉法》第 243 条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在这, “指令”体现出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宪法》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刑诉法》这一句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上级法院的指令行为表现出公权力的介入与干涉,置案件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于不顾,体现不出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与目的。 2.启动程序的条件太过宽泛 现行《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申诉无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这有两方面的不利,首先、申诉无次数限制导致申诉人在未得到应有公正判决时不断提起申诉,导致社会秩序陷不安定状态,这也是我国目前上诉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未限制申诉时间不利于更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有些重要证据由于自身性质,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消逝,若提起申诉时间过晚,对案件事实真相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已不能发挥其原有作用,此时也无提起申诉的意义。 (二) 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不科学 1.法院重审方式规定不严谨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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