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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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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试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摘 要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行政管理的形式不断进展,变得更加多样化,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抑或称为行政活动方式),在行政机关运用得越来越频繁。但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却未得到确立,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其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应正视这种现状,在法律上确认行政合同制度,并完善其救济途径。 关键词 行政合同 救济制度 行政管理 作者简介:边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3-055-02 一、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进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在不断地往民主化方向进展。行政主体更多地采纳平缓柔和的方式实现行政活动的各种职能,而非以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更加人性化的行政合同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领域内。在我国,对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界定,主流的定义采纳的是德国模式,即: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的运用,必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大量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在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出现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因此,对于行政合同的救济也处于起步阶段。所谓行政合同的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了违约或违法情形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亦即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可实行何种方式来弥补损失。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理应基于制度的设计得到救济,尤其对于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能得到公正的法律救济是尤为必要的。笔者以为,行政合同纠纷救济模式的建立必须结合行政合同的特点。 行政合同既区别于民事合同,也和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同。它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首先,从合同的签订目的来看,行政合同是为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在民事合同当中,当事人无一例外地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在行政合同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对等,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如出现客观情形的变化,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量,行政主体可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此外,行政主体还可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予以监督,这是其行政优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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