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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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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试论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 【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长期处于颇受争议的位置。本文叙述了该理论的基本内容,以及各国对于该理论的认可程度以及具体实践,试图从利益法学的分析角度厘清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与保护原权利人之间的正确取舍,以及作为法学理论所代表的专业性的价值。 【关键词】 物权行为理论;利益法学;立法体例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区分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有学者认为两种称呼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抽象性原则,部分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基本条件,它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且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买卖契约的订立,仅在当事人间发生一定债权债务关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尚须具备其他法律行为上之要件。此种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是物权行为独立的意思表示是物权行为存在的基础。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中,两者的意思表示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 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有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权法上的义务,而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并发生物权排他性的后果。简言之,合同作为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为原因行为,完成物权变动的交付或登记行为是结果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结果、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并不以原因行为的效力为根据。 二、利益法学角度下的物权行为理论 一项好的法律不仅仅需要符合逻辑,更重要的是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进步。笔者欲从利益考察的角度,通过对比分析物权行为理论对于物权变动中不同主体的影响,辨明此种制度的价值所在。 (一)对原权利人的限制和对于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中,否定无因性原则的基本论据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买受人将物出卖给恶意第三人时,出卖人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违反公正原则且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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