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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手术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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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同意,残忍!签不同意,罪人! ——谈谈手术签字制度 前几天,我 2 岁半的儿子因高热惊厥,被送往省医院急救。医院除了对孩子实施基本的急救措施,如输氧、输液外,接下来的事情就会让家长非常痛苦、难以决策了。医生给我出示了一个单子,说要做以下检查,照 X 胸片看是否有肺炎,打头部 CT 看大脑有无异常,做腰穿看颅内有无细菌感染。这几项检查将会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很大损失家属可选择放弃,但会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后果自负;也可同意实施,但假如孩子不配合等原因,可能导致失败,后果自负。面对这样的签字,家长该怎么办?签同意,可能导致失败,后果自负,让一个父亲来作选择,残忍!签不同意,可能导致病情恶化,后果同样自负,因家属不同意而耽误治疗,罪人!我不知道其他家属遇到这种情况是怎样的心情,反正我签字的时候,一笔一画都在刺痛我的心。我后来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1994 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查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同时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别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看来,医疗手术家属签字制度,是“有法可依”了。生命权处于权利体系的金字塔顶端,当与生命权相冲突时,其他权利都应退居二线,这已是现代社会的文明共识。在手术前,患者家属的签字,乃是代替患者本人行使知情权保障这一知情权,对于患者本人当然意义重大,但是一旦这一知情权因一纸签字求而不得时,假如还要固守“家属签字是送往手术台的通行证”,却可能因此戕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所以,我觉得这种制度本身,或者医院在执行该制度时,是对患者生命权的侵犯。第一,解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就是说,在患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当时无意识状态等原因,可以由家属签字。家属签字实际上就是一种代理行为。生命诚可贵,患者的生命或健康怎么可能由其家属来代理决定呢?对于同样的病情,患者有签字能力,接受救治的决定权就在于自己;没有签字能力,接受救治的决定权就会转移至其关系人,患者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治疗。我们不是一直在追求生命等价吗?假如没有签字制度,医院可能会对相同病情的人及时实施相同的治疗措施,那我们制订签字制度对那些不能履行签字程序的患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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