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为了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防止不合格品误用或转入下道工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二、生产副经理负责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管理,总工程师参加和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不合格品控制的管理,对各分部不合格品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保留相应的检查记录。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 质检员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的不合格品控制进行管理,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五、工程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六、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1、一般质量事故:指质量不合要求,经整修达到合格,返工损失在 2 万元以上,10 万元发下者。2、重大质量事故: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⑴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⑵ 死亡 2 人以下;⑶ 重伤 3 人以上,19 人以下。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⑴ 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⑵ 死亡 3 人以上,9 人以下;⑶ 重伤 20 人以上;⑷ 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⑴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⑵ 死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⑶ 因加固处理,影响建设项目工期。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⑴ 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 万元以上;⑵ 死亡 30 人以上;⑶ 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七、质量事故报告1、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或于当日)用电话或电传报告上级安质部门的同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业主等驻现场有关人员。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在三日内向所属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实行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部位或工点实行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八、事故的调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