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监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员的工作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仔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