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及下属企业劳动合同签署的指导意见为确保总公司下属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下属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签署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产业集团和新建立的企业、公司化改造成立的企业以及纳入总公司管控范畴的直属工商企业
二、劳动合同签订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形式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对申请鉴证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鉴证部门各执一份);2
劳动合同文本须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为准(附加条款可列入其他约定的事宜中)
四、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要求)、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方式、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合同终止(解除)、违反合同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根据垦区实际,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总公司下属企业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规定:原则是首签3年,试用期3个月,第二次签署5年;(2)总公司下属企业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规定:原则是首签3年,试用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