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法官对合同解释的能动性及其限制关键词:合同解释/理性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自由裁量权内容提要: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
因而,法官主观解释合同时应实行两个规章:一是以私人利益为衡量标准,以理性第三人的标准进行推断,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准,以公正、正义、诚信原则为推断原则
同时还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首先,在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的标准时,应尽量避开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做出的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
其次,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章、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章、公正正义、诚信诸基本原则的限制
在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有时并不能充分表达他们所要表示的意思,诸如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重要事项
假如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故合同的解释特别重要
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仅就合同解释作出了一些简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洁的规定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合同解释日渐重视起来,其讨论日渐深化,总结我国学者的讨论可以发觉,我国民法学者对于合同解释的论述多从有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角度,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动身,旨在解决的是实践中消失的合同解释详细规章的适用问题
不过,与国外相较,大陆民法学者好像在关于合同解释的学理讨论上有所不足
缺乏理论的指导,必将导致实践的盲目性与随便性
因而本文针对合同解释过程中的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及其限制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合同解释离不开法官的能动性“法官在日常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对文本的解释工作,”文本的解释将直接关系到法官各项工作的顺当进行
LocaLHosT但是,文本的解释又决非是可以轻易完成的小事
法律文本解释的难度已经在各个国家中得到了表现,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