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行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法律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二章 自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获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关于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通信公司;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限度相适应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献和有效组织评标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机构或 3 人以上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关于法规。 第八条 通信公司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畴在两个省以上通信公司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献。 电信业务覆盖范畴不跨省通信公司符合第七条规定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献,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